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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突出地方特色,拟增加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和保护及推广规定,以及对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定,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等。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扶持措施是乡村振兴的保障。此次条例草案结合广西实际,在促进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以及乡村治理和扶持措施方面都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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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产业振兴方面,条例草案拟明确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引导、支持智慧农业发展,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推动农产品流通销售;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加大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和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
在生态宜居方面,条例草案从美丽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农业、村容村貌整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拟规定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同时,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乡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以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此外,条例草案增加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定,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等相互配合,形成城乡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推行科技特派员等制度,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培育农村实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