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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机管〔2015〕77号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各市、县(区)农机局(农委、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效应。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制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追究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12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 延伸绩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思路
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完善项目运行机制的建议,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二、考核方法
设区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延伸绩效考核,自治区对各设区市进行延伸绩效考核。采取县级自查自评、市级核查考评、自治区级督查综合评估方式,按年度开展延伸绩效考核。
1.县级自查自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延伸绩效考核管理指标,结合当年度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填写县级得分表,撰写自评报告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2.市级核查考评。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提供的自评报告和得分表,采取资料审核、查阅或实地抽查等形式,对县级延伸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考评打分。同时,对全市延伸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市级得分表,并撰写市级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农机局。
3.自治区级督查综合评估。自治区农机局绩效办组织考核小组,根据市、县两级自评材料、自评得分表,采取资料审核、查阅或实地抽查等形式,对市级延伸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考核打分,同时,对全区延伸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形成全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结果运用
自治区农机局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科学合理运用好考核结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自治区农机局绩效办负责组织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确保延伸绩效管理指标扎实有序完成。
2.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做什么事、得什么分”的总体要求,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评分依据,明确人员及工作职责,规范建立档案资料,扎实认真做好自评工作。
3.强化监督检查。各市是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事前要进行摸底调查,找准问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事中要跟踪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事后要严肃认真进行实地考核。自治区农机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市县两级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自治区农机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策信息公开。
政策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指导意见》。
(二)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联合印发的《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品目,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等。
(三)市、县(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及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以及相关要求等。
(四)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受理机构、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五)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第二条 公示。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拟兑付的补贴款及享受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三条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三公示”。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公示如下内容:
(一)悬挂补贴产品经销商标志;
(二)公示购机补贴政策和补贴产品的有关信息如配置、价格、补贴金额等情况;
(三)公示举报监督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强化购机补贴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自治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区年度内补贴机具产品种类范围和补贴机具品目,组织开展农机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组织专家审定并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4.对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进行监管;
5.对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6.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管理工作。
(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规范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公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4.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重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5.完成对所辖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年度延伸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配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3.负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补贴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信息公开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工作;
4.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5.加强对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工作,指导经销商规范经营。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采取以次充好、以小充大、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或提供虚假补贴产品信息等手段,虚报冒领或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或造成补贴资金流失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购机者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以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为目的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