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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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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时间:2016-03-17 来源: 广西新闻网 作者:李伟国

    在柳州市柳南区某村一无门牌的场地内用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生产腐竹,并将腐竹销往农贸市场,被告人卢某因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月15日下午,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以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至今,共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37件63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以说,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柳州市两级法院遵从“最严厉的处罚”要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阳永乐告诉记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共有28件42人,占全部案件数的75.68%、涉案人数的66.67%。发案区域相对集中于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行为人多租用出租屋、小作坊进行作业,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地点隐蔽、分散程度高。柳州市两级法院将根据犯罪的特点,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积极联合加强食药监、公安、检察、法院、食安办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拓宽预防途径,防止问题食品、药品流入、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