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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8大新规需了解

时间:2017-08-17 来源: 京郊日报 作者:

    农药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若选购或使用不当则会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危害。在选购和使用农药时,农药标签是最直观的参考依据,因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管理,对保障农药安全使用意义重大。

  

    2008年1月8日起施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国农药标签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期,农业部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修改和新增了很多内容。农药的经营者和使用者需要对农药标签上的新规定有所了解。

  

    新增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新《办法》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最为重要的是增加了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新《办法》规定:“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对于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等具体规定,农业部近期将另行出台《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值得关注。

  

    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码的应用推广意义重大。今后每个独立农药产品将实现“一瓶一码”,使得每个农药产品都有唯一性。一方面,实现农药产品的可追溯管理,为农药市场监管过程查处的问题产品提供有利证据,防止农药生产企业拒不承认等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限制假冒产品的市场流通能力,维护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多方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警示内容标识要突出

  

    相对于修订前的《办法》,新《办法》更加明确突出显示的要求。如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它文字的字号;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等。

  

    最为突出的是,新《办法》要求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识,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同时规定,“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是标签中唯一可以大于农药名称的标注。

  

    根据新《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它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农业部近期将出台《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的具体品种。

  

    以下情形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

  

    新《办法》将虚假、误导使用者的情形进行了归纳梳理,统一纳入条文——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它产品或者与其它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它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通过对虚假、误导情形的明确,一方面可以在标签核准、市场监管环节更容易界定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农药使用者被标签上的虚假宣传所误导。

  

    标签内容真实性企业需负责

  

    新《办法》规定“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核准周期最长可达三个月。

  

    上述规定明确了农药企业对标签信息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这就要求今后企业提交申报的标签前要做足功课,保证申报标签样张内容准确、完整。

  

    企业标示商标要规范

  

    新《办法》修改了关于商标的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该规定一是明确了生产企业只能标示注册的商标,即只能标示带有?的商标,不得标示带有TM的商标,而老《办法》中要求所标注商标必须经过核准,对商标是否取得正式注册没有要求;二是对商标在标签的位置做了更严格的要求,老《办法》中规定商标可以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新规定只允许标注在四角,不再允许标注在边上,生产企业在今后制作产品标签时要特别注意。

  

    农药标签的表述要科学

  

    新《办法》规范了农药标签中一些概念、参数的表述,如将农药产品的“重量”规范为涵盖更广的“净含量”;将产品“有效期”统一规范表述为“质量保证期”。另外,老《办法》中对使用剂量的规定较为繁琐,新《办法》做了统一规范:“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简洁统一的标识更加方便农药使用者配药。

  

    加大标签违规处罚力度

  

    新《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根据现行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者采购及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生产、经营标签违规的农药行为罚款额度较从前大大提高。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应当严把农药标签质量关,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明确新旧农药标签的过渡期

  

    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新《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新《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就应该按照新《办法》印制新的标签,以前的旧标签作废,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