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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广西2014年第二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4-03-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作者:
关于组织申报广西2014年第二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通知
  桂农办〔2014〕2号  
各市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农办〔2013〕29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农办〔2013〕31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现就做好我区第二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一)扶持对象。
  本次主要扶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立项条件。
  项目的扶持范围、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条件等请参考《申报指南》、《工作通知》等要求执行。
  (三)项目申报要求。
  1.补充完善材料的项目。
  对于原已根据《申报指南》、《工作通知》要求,申报了第一批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因部分材料不齐全或技术方案不完善而暂缓安排的,本次可根据自治区专家审核意见继续补充完善材料后申报。具体项目名单及专家审核意见另行下发。
  2.新增申报的项目。
  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补充报送部分新增的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市新增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其中: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各1个。
  二、项目报送审核
  (一)项目报送。
  1.报送的材料要求。
  市县申报文件,评审意见,汇总表,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报书)及附表附件,按顺序统一装订,一式五份报送自治区农发办。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不欠社保不欠税证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报送的时间要求。
  各市请在2014年2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以正式文形式报送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要求。
  1.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审核关,并与县级农发机构一并做好对申报单位、附件材料的原件及项目现场的核实工作,参与人员要签名对核实工作负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确保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市级农发机构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