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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2〕14号)精神,为掌握龙头企业发展动态,督促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现就开展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到2013年12月的企业(见附件1)。
二、监测程序
(一)非区直企业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知辖区企业→企业准备监测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并初审→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初审结果行文和企业材料→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监测。
有关区直部门通知所属企业→企业准备监测材料→报有关区直部门汇总并初审,将初审结果行文和企业材料→上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监测。
三、监测材料
监测企业按《监测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2)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四、上报要求
请于2014年3月1日前将监测企业材料和初审结果行文各一份报送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和监测表(见附件3)发电子邮件至:gxcyhbgs@163.com。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9室,邮编:530012。
五、其它
企业无故不报送监测材料,视同放弃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提出放弃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要提交放弃声明并加盖企业印章。如有上述情况,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有关区直部门要在初审结果行文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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